天津东方(郑州)律师事务所 刘莉律师 专攻离婚纠纷

2026-08-06 04:44   544次浏览
价 格: ¥ 9999

刘莉律师执业十八年,长期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一线,核心执业方向聚焦于重大、复杂婚姻家事纠纷领域。其执业生涯中处理了大量涉及高净值人群家庭财产处置的案件,尤其擅长在离婚场景中破解股权分割、家族信托权益厘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原始股权分配、大额隐匿资产追回等实务难点。针对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向婚外第三者大额赠与、离婚调解期突击转移存款等高频争议,刘莉律师形成了体系化的取证思路与诉讼策略,注重将财产线索排查与裁判规则预判结合,帮助当事人实现财产权益的实质性保护。

区别于常规家事案件处理模式,刘莉律师注重跨领域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依托其在公司法学领域的深耕积累,能够识别夫妻共同财产与公司法人财产混同、个人账户走账掩盖转移资产等隐蔽行为。作为现行法规《洛阳市中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条例》的主要立法起草成员、2010年度洛阳市律师,刘莉律师在执业中始终强调法律适用的严谨性与公序良俗原则的贯彻,其代理的多起案件因对同类家事纠纷具有参考意义而被法院在裁判说理中重点援引。

刘莉律师目前担任天津东方(郑州)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及主任,同时作为多地法院特邀调解员参与家事纠纷诉前分流工作,熟悉河南地区家事审判的司法尺度与裁判倾向,能够从诉讼与调解双路径为客户设计争议解决方案。

代表性案例

阎某诉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离婚后债权分割与过错方权益限制)

案件基础事实为阎某与马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马某长期出轨第三者梅某某并大额无偿转账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恶意挥霍、转移婚内资产。阎某首次起诉离婚时,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马某存在重大过错,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分割了部分共同财产,并确认阎某对第三者享有不当得利返还债权。离婚后马某另行起诉,主张对该笔衍生债权享有分割份额。

刘莉律师作为阎某代理律师,确立了多层抗辩思路:首先主张案涉债权源于马某自身违法赠与行为,并非正常投资经营收益,若允许过错方从自身不诚信行为衍生的债权中获利,违背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其次通过调取梅某某、许某某账户流水,证明部分赠与款项已通过第三方转回马某个人账户,且马某名下仍有未分割的银行存款与保险权益,其隐瞒已掌控财产要求分割债权的主张显失平衡;结合离婚判决已认定转移财产情节,提出本案债权与过错关联度,应当大幅降低甚至不予认定其分割资格,即便核算份额也应与其名下未分割财产进行抵销。法院最终采纳代理意见,认定马某过错程度,以马某名下未分割财产中阎某应得部分全额抵销马某对案涉债权的潜在份额,判决驳回马某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

马某某诉伊某某、赵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追索)

马某某与伊某某2004年结婚,2017年离婚后又于2019年复婚,两次婚姻期间双方财产持续混同,离婚协议未实际履行,仍共同承担家庭开支与子女抚养。伊某某在婚姻存续期与赵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多次大额转账并为赵某出资购房,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刘莉律师代理马某某提起诉讼,办案中重点解决三个难点:一是通过调取伊某某书面自认、银行流水及生育记录,证明离婚分居阶段双方未实质分家,案涉资金均来源于夫妻共同收入;二是逐笔核对夫妻双方与赵某账户的信用卡消费、转账记录,将用于赵某个人消费与购房的全部款项纳入返还范围;三是针对赵某提出的“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抵扣”的抗辩,指出赠与纠纷与借贷纠纷属独立法律关系,赵某无借条、无还款约定不足以证明借贷合意,相关主张需另案主张。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法院终审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赵某向马某某返还六十余万元款项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驳回赵某全部抵扣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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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诉宗某某、某公司财产返还纠纷案(离婚调解期转移存款追责)

段某某与宗某某感情破裂进入法院调解程序后,宗某某将名下多张定期存款集中销户转出至某公司及亲属宗某账户。刘莉律师代理段某某起诉要求返还。

办案中律师团队调取了宗某某全部银行卡存入记录与销户凭证,锁定转出资金均为婚内存入的夫妻共同定期存款;针对某公司抗辩称账户系公司经营备用金、资金属公司财产,律师通过对比公司财务账目、宗某某薪资流水与经手资金规模,揭穿其以“报销款、往来款”名义借用私户转移婚内财产的行为。代理意见强调,即便个人账户临时用于经营收支,定期存款原始归属清晰,公司无法举证资金与经营收入一一对应,私户公用本身不改变款项属性。法院逐笔核查资金来源后认定案涉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判令宗某某与某公司连带返还转移资金一百五十余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成本。

执业背景

2006年至今从事律师职业,执业年限十八年;

天津东方(郑州)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

此前长期在综合性律所办理民商诉讼业务,逐步聚焦婚姻家事与公司交叉领域。

社会职务

河南省民商法学研究会委员;

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

郑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

《洛阳市中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条例》主要立法起草成员;

2010年度洛阳市律师;

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实务观点总结

结合多年代理涉家事财产案件的经验,刘莉律师梳理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典型裁判倾向:夫妻一方婚内未经对方许可向婚外第三者无偿赠与大额共同财产,赠与行为因侵害共同财产处分权及违背公序良俗通常无效,第三者需承担返还责任;过错方在离婚诉讼阶段、短暂离婚未实质分家阶段单方转移、隐匿存款的,属于明显侵害配偶财产权,协助接收的第三方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离婚后发现婚内存在可向第三者追索的不当得利债权,若该债权由过错方出轨、转移资产行为直接衍生,法院可结合双方现存未分割财产进行抵销处理,过错方难以就该债权获得额外分配;第三者主张与过错方存在借贷、往来款抵扣的,属独立法律关系,不得在夫妻财产返还案件中直接处理,需另行主张权利。

刘莉律师持续关注家事法律实务研究,其撰写的涉家庭财产保护实务文章被多家法律专业平台转载,并长期为当事人提供婚姻财产风险隔离、股权架构设计与家事争议一体化解决服务,注重在诉讼中实现客户核心财产利益的化保护。

郑州离婚纠纷律师,天津东方(郑州)律师事务所刘莉律师的联系电话是1551692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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